本報訊(記者 閻建軍) 最近汽車消費進入旺季,與汽車相關的投訴也有所增長。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不隨車交付車輛合格證;二是經銷商強制消費者購買車險;三是違約不承擔責任,經銷商不按銷售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消費者交付汽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款項卻被拒絕;四是消費者上牌時,發現發動機號與車架號不符。
為此,長治市消費者協會近日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指出購車消費謹記“四要素”。
一、消費者交清全款前,應要求汽車經銷商出示車輛合格證,認真對比車輛合格證與汽車信息是否一致,以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出現汽車經銷商延遲或者拒絕交付汽車合格證的情況,消費者可以向工商部門和消協進行投訴。另外,消費者在哪購車險屬于自愿,任何4S店的強制行為均涉嫌違法。
二、消費者要注意區分定金與訂金。“定金”是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銷售者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具有擔保的性質。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但是“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20%。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銷售者協商解決并要求經營者退款。
三、簽定合同。消費者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對購買車型、提車時間、相關配置、售后服務等內容進行協商并以書面形式進行確定。
四、消費者提車時不但要仔細檢查車況、重要部件的性能、內飾裝潢等配置是否與宣傳材料中相符,還要認真檢驗車輛合格證、機動車銷售發票,核對車架號、發動機號與車輛合格證上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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