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學生家長在校外培訓機構捆綁銷售、充值贈送等促銷手段的誘導下,超時段、超限額支付培訓費用,帶來“卷錢跑路”“退費難”風險。3月31日,太原市消費者協會發布校外培訓消費警示,提醒廣大家長和學生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訓,理性選擇培訓機構,理性支付培訓費用。
2024年,太原市消費者協會共接收各類投訴3806件,辦結3570件,投訴辦結率94%。接受咨詢1046人次,挽回經濟損失155.58萬元。從服務類別分,投訴受理量較大的服務主要有:教育或培訓類223件,食宿、文化娛樂類180件,旅游類159件、銷售類135件、其他服務類133件。
托育條款苛刻退費無果
2024年8月,太原市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某女士為孩子在托育機構辦理入托,簽訂一年合同,繳費27600元。因為孩子小、抵抗力差,入園幾天后得急性腸胃炎、支氣管肺炎三次住院治療,全年在托育機構上課36天,其余時間一直在家休養,該女士感覺因沒上幾天課,要求機構退還剩余費用,經協商無果,投訴到消協。
經消協工作人員調查,托育合同中關于退費一項規定:本協議簽訂3日以上,托育機構有權不退還已付且剩余未上的托育費。請假條款中提到每月出勤5天(含)以上,則計為一個月托育費用;整月不出勤或出勤不夠5天則計為半個月托育費用。雙方各持一詞。調解人員認為確實存在格式條款的問題,經協商,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逗贤ā返谌艞l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痹摪咐邢M者與托育機構協商,在明確退費原因和依據后,消協介入提出調解方案,與托育機構的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消費者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培訓退費難 簽約條款要注意
消費者張女士于2024年7月報名參加了某知名培訓機構的“培優尊享班”,并繳納了10800元培訓費用。上課10天后由于課程不適應和身體原因請假,導致剩余課時未上,在與機構協商退費時出現糾紛,投訴至消協。接到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培訓機構認為該學員雖然請假未上課,但未明確提出退班,沒根據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機構產生的住宿等相關費用學員應當承擔;學員提出不同意見,消協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學員可以先收集好相關證據,如合同、繳費憑證等,可以選擇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其幫助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后問題仍未得到解決,還可以選擇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正確選擇培訓機構
太原市消費者協會提醒,面向中小學生(含3-6歲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學科類、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劃分,分別由縣區教育、文化旅游、科技、體育部門主管,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后才能開展培訓業務。
同時,所有正規機構均在門店醒目位置張掛《太原市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公示欄》,便于學生家長獲取機構信息。此外教育部牽頭開通了《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家長可通過“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選擇具備資格資質的校外培訓機構。
簽訂規范服務合同
廣大學生家長在繳納培訓費用前,要與校外培訓機構簽訂由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問清收費項目、標準,把口頭承諾、培訓地點、教學環境以及師資情況寫到合同里。還要對合同解除、退費規則等進行了解,在簽協議時注明。避免因個人時間沖突、工作調動、家庭搬遷、身體不適等原因導致繳費容易退費難的情況發生,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理支付培訓費用
太原市消費者協會提醒學生家長在支付培訓費用時,不要支付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支付不超過5000元限額的費用,避免退費糾紛和“卷錢跑路”風險。同時,要警惕以“充值贈送”等方式誘導超時段、超限額收費。要注意繳費安全,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完成培訓繳費,切勿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將培訓費用支付給除預收費資金監管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警惕機構虛假宣傳
一些培訓機構為獲得最大客源、獲取最大利益,刻意夸大宣傳培訓效果、培訓成績、從業人員力量。建議家長和學生“三思而后行”,實地考察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從業人員力量、經營情況、設施設備等情況后,再做決定。索要憑證積極維權。消費者在培訓機構繳納培訓費后,要及時索要正規發票,發票上要加蓋與培訓機構名稱一致的印章,合同和憑證在培訓期內要妥善保管。
在此,消協也倡導校外培訓機構應誠信經營,妥善處理消費糾紛。不得以誘導、欺騙等方式銷售產品和服務,要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強化師資力量,不得擅自更改教學內容,不得故意拖延退費或設置不合理扣費項目等。
廣大學生家長要“擦亮眼睛”,提高消費權利意識、消費自我保護意識,對違規培訓進行監督舉報。 (據山西新聞網)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