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新聞圖片往往會廣為傳播,有些電商賣家也會緊跟熱點推出新聞圖片相關周邊產品,以搶抓“商機”。那么,這類突發事件的新聞圖片能否想用就用?如果擅自使用,要承擔何種侵權責任?電商平臺該如何防范侵權風險?
構成職務作品
重大突發事件的新聞圖片凝結著記者的心血。如果一些電商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并將其置于商品之上出售,不僅有“蹭熱點”“蹭流量”之嫌,還存在侵權風險。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龍文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新聞圖片往往是著作權法中的攝影作品,通常由報社記者拍攝。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報社的工作人員為了完成單位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屬于特殊職務作品,此時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在國外,如美國,根據美國版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規定,職務作品的版權通常歸屬于雇主或委托方,除非雇員或受托方與雇主或委托方之間存在其他合同約定。但無論攝影作品的版權歸屬于雇主還是雇員,可以明確的是其版權應當屬于特定主體,因此未經版權人許可他人不能隨意使用。
“突發事件的新聞圖片不能隨意使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圖片具有獨創性,就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獲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經授權不能隨意使用。突發事件的新聞照片通常是攝影師選擇了特定的場景、角度、光線等完成的,通常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即使用他人作品的,應該經過授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屬于侵權行為。另外,擅用新聞圖片還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權。
明確例外情形
有觀點認為,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內外各個新聞媒體接連報道這一事件,且報道中大多使用了最為廣泛傳播的圖片,這也構成侵權。
對此,龍文懋認為,新聞媒體這一行為大多屬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即“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此時使用者無需獲得許可也無需支付報酬且不構成侵權,屬于法定免責事由。而電商賣家將攝影作品置于商品之上屬于著作權法中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行為,且該商業行為并不屬于法定免責事由規定的情形,若未能獲得攝影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則侵犯了攝影作品權利人的復制權。通常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
“國內外各大媒體對突發事件進行報道,使用了首發媒體的攝影作品,如果控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就不構成侵權,也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趙虎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其中包括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情況。除了民法典、著作權法明確做出規定的情況,其他的未經授權使用突發事件新聞照片的行為,尤其是盈利性使用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侵權。
防范侵權風險
若電商平臺上的商家未經版權人的許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了突發事件的新聞攝影作品,則針對賣家的直接侵權行為,電商平臺應當加強自身的侵權風險防范意識。
在龍文懋看來,首先,電商平臺應當在收到侵權投訴通知后及時采取相應的必要措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五條中避風港原則的規定,電商平臺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根據權利人提供的初步證據和自身的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如刪除賣家銷售侵權產品的鏈接,或者屏蔽、斷開賣家銷售侵權產品的鏈接等,否則將構成間接侵權,與侵權賣家承擔連帶責任。其次,電商平臺可以增強對內容審查的主動性。雖然避風港原則明確了電商平臺的免責情形,但是并不代表電商平臺不具有主動審查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對于賣家未經許可在商品上使用突發事件的新聞圖片的行為,尤其是該攝影作品權利人明顯屬于特定主體時,電商平臺可以主動審查賣家是否獲得作品的使用許可,從而避免侵權行為在平臺上廣泛存在,同時也避免在被控侵權時難以證明對此“蹭熱度”行為的“不知”。
“民法典確立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當電商平臺經營者接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含有侵權初步證據的通知時,他們有責任采取包括刪除、屏蔽、斷開鏈接以及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趙虎表示,這種法律要求旨在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法亦對電商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電商平臺需要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過濾或者攔截顯而易見的侵權信息,對涉嫌侵權商品進行風險評估,防止被判定侵權的商品再次上架,對平臺內經營者主體資質的審核,不僅要審核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對于銷售特定商品的,還需審核該主體是否取得了授權許可等相關證件,建立與知識產權權利人溝通的快速通道,及時處理侵權投訴。如果無法判斷是否侵權,應當及時將侵權通知轉送至涉嫌侵權人,如涉嫌侵權人并未采取刪除等措施,電商平臺經營者可將涉嫌侵權人的身份信息披露給權利人。如果接到權利人對銷售產品的多次投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采取刪除、屏蔽鏈接等措施。
(原載7月19日《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