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網絡微短劇方興未艾,而隨著這一市場的快速發展,網絡文學成為微短劇改編的重要源頭。但在改編過程中,侵權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其中“融梗”和“搭便車”之爭更是在業界引起了廣泛關注,如近期網絡作家邱曉華就曾指出其創作的知名網絡小說《永夜君王》的作品名稱被用于某付費觀看的微短劇,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此外,微短劇的抄襲等現象也值得重視。其實,“融梗”、同名“搭便車”之爭并非近兩年才出現的新現象,在傳統出版和影視等行業,此類行為也屢見報端,例如幾年前的瓊瑤訴于正案、《錦繡未央》侵害著作權系列糾紛案,以及《喜劇之王》訴《喜劇之王2018》等案件。在微短劇快速發展的當下,這些問題仍值得探討研究。
“融梗”侵權判定存爭議
在微短劇創作過程中,相比于創作一部全新的作品所面對的市場風險,“模仿”和“借鑒”成熟網絡小說作品的人物設定、故事情節,且用不同人物角色、道具、造型和背景予以呈現,其創作難度和投資風險更小,由此出現了許多在業界被稱為“融梗”的微短劇。同時,套用知名網絡小說作品名稱“搭便車”,可以迅速吸引原著小說的讀者付費觀看,也同樣大大降低了市場投入和風險。毋庸置疑,不管是“融梗”還是“搭便車”,對在先權利方的經濟利益都將造成極大的損害。
“融梗”并非法律用語,而是網絡流行詞,業界和學界對其存在不同的認識。有觀點認為,在網絡文學界,“融梗”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創作行為和創作方式,參考或者借鑒多部作品的橋段、構思、創意的“融梗”創作方式,與簡單的抄襲行為有很大不同。況且,文學作品的作者在創作自己的作品時,不可能閉門造車,在完全不借鑒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況下創作出獨一無二的作品。同時,網絡文學呈現繁榮的景象,如果嚴禁“融梗”,不僅作者個人的創作產量會萎縮,平臺的流量也會下降,社會公眾能夠接觸和欣賞的作品數量也會減少。因此,對于“融梗”,可以容忍。
著作權法的一項基本原理,就是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被稱為“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九條第2款規定: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著作權法之所以采用上述原則,主要是因保護思想會限制后來作者的創作空間,阻礙文化傳播。
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在思想與表達之間劃出界線,往往是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條件。只有被控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表達相似,才可能被認定為侵權。僅僅是思想相似,盡管被告的行為可能違反道德規范,卻并非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在文藝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線的劃分比較復雜。通過對微短劇的觀察不難發現,當下市場上,微短劇同質化情況嚴重。例如,“重生類”微短劇普遍采用的模式為:主角重生回到過去,憑借前世的記憶,一步步揭開陰謀,改變命運,讓仇人付出代價。又如,“逆襲女神類”微短劇套路為:平凡女主遭遇背叛,意外獲得神秘力量,逆襲成為女神,讓眾人刮目相看。微短劇中的此類模式和套路,是一種構思和創意,屬于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無法通過著作權法阻止其他作者創作相同或者相似“故事套路”的文藝作品。
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侵權的判定往往遵循“接觸可能+實質性相似”原則。“實質性相似”是指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存在內容上的實質性近似,主要是判斷在后作品與在先作品所具有的獨創性的表達部分,如在音樂、演唱、舞蹈動作、文字等方面是否整體構成相似。微短劇和網絡文學作品的呈現方式不同,將動態的視聽作品和文字作品進行實質性相似比對難度較大。且現實中,“融梗”者往往不是直接照搬內容,而是采取改頭換面、人物錯位、顛倒順序等方式,這無疑進一步增加了對“融梗”進行法律認定的難度。
作品名稱保護有路徑
作品名稱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關鍵在于其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作品的名稱一般僅為字詞的簡單組合,往往不符合獨創性的要求,也難以較為完整地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展示文學美感。采用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名稱會造成與著作權法傳統理論的沖突,并違背著作權法保護公共利益,促進作品創作和傳播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為,作品名稱達不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獨創性的要求,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作品名稱是作者的智力成果,雖然這種智力成果無法達到著作權法中對于獨創性勞動成果的要求,不能作為作品給予著作權法保護,但這并未否定作品名稱應受其他法律的保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作品名稱是一部作品內容的高度概括,知名作品的名稱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廣告的宣傳、資金的投入、受眾的增加都會使作品名稱的商業價值迅速提升,而凝結在該作品名稱上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也應由作者享有。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知名作品的相同名稱,主觀上顯然具有攀附有一定影響作品名稱的故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錯覺,即兩部作品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從而利用在先作品已形成的知名度,使在后作品可以迅速脫穎而出,增加交易機會。這類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待“融梗”行為,不應“一刀切”,應當堅持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和規則,正確界定借鑒和抄襲的邊界,對于侵權認定成立的應加大處罰力度,提高抄襲者的侵權成本。此外,作品名稱相關元素也越來越多地運用到商業活動中,作品名稱蘊含的商業價值逐漸凸顯,在后作品為追求商業利益擅自使用在先知名作品的名稱,這種攀附作品商譽“搭便車”的行為應受到競爭法的規制,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原載6月28日《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 陳暢 見習編輯 張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