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大同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在目前的疫情防控態勢下,大同市市場監管局為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秩序,進一步做好市場價格監管工作,規范民生重要商品市場價格行為,要求各保供配送單位及相關經營者按照以下原則規范經營。
一、相關組織者、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及《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落實主體責任,守法依規經營。根據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等)銷售商品的,在標明銷售總價的同時,應當在配送終端顯著位置公示所含商品的品名、規格和零售價。對于另行收取打包費、配送費等服務性費用的,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價格及計價單位,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依法禁止保供配送單位和相關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五)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導致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各保供配送單位和相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積極主動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
五、對于借疫情防控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廣大消費者可撥打監督舉報電話進行投訴舉報,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 龐善好
【責任編輯 ;李千葉(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