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治的核心是規范公權,保障私權。而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確認權利、分配權利、保障權利、救濟權利。今年三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很好地貫徹了現代法治精神,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廣泛確認了自然人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是各部法律中賦予自然人權利最多的一部法律。因此,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隨著《民法總則》的貫徹實施,必將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產生深遠的影響。《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相比,在人的權利保護方面有哪些創新之處呢,筆者以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在法律結構上更加突出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1986年頒布施行的《民法通則》把民事權利放在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之后,在民事權利一章中,把人身權放到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之后。《民法總則》在立法時調整了順序,把民事權利放到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前面,而且把人身權放在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前面。這不僅僅是順序的改變,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改變,突出了人是第一位的,人身權高于財產權,對人的終極關懷的立法理念。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實踐充分證明,人是第一位的,再發達的經濟、再多的財產,沒有人都是沒用的。過去拜金主義、守財奴的思潮和現象,已經被大多數國人所擯棄。近年來興起的以人為本、人文關懷的思想和理念,通過各種形式在中國大地上廣泛傳播,足以表明廣大人民群眾在經歷了從貧窮到富裕后的理性回歸和人文復興。全國人大正是積極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回應人民群眾的呼喚,樹立先進的立法理念,調整法律結構,讓《民法總則》起到應有的引領示范作用。
擴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民法通則》在第一章基本原則中沒有涉及民事權利,是個遺憾。《民法總則》吸取教訓,把民事權利旗幟鮮明地規定在第一章基本規定中,起到了提綱挈領作用。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在第五章中詳細列舉規定了人的基本民事權利。新增加了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尤其是隱私權,《民法總則》首次正式確認了,表明國家法律對人的隱私權的尊重和保護,是對人的權利保護的一大進步。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得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針對近年來社會上一些組織和個人非法利用他人信息進行營利活動,損害他人名譽的情況,保護個人信息權已是迫在眉睫了。下一步還要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具體法律保護措施。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已成為社會共識,《民法總則》加以明確規定。現在爭議的問題是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是物權還是知識產權,抑或是債權?由于存在爭論,立法者們留下巨大的彈性空間,僅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據。
延伸了權利保護的長度。《民法總則》首次規定了胎兒利益保護規則、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規則,完善了老年監護制度、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實現了對人從搖籃到墳墓各個階段的保護,每個自然人都能在民法慈母般愛撫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分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兩個條文,表明民法對人的權利保護,擴展到生前和死后,體現出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體現出民法的人性光輝。第19條規定,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10歲降到8歲,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第29條、30條規定確立了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制度,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促進家庭關系和諧。
強化了權利保護的措施。《民法總則》在確認權利、分配權利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權利的保障和救濟。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此條限制了實踐中一些法官隨意判決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連帶責任是加重責任,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法院不能判決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79條規定:“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道理與上同。值得一提的是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從承擔責任到承擔舉證責任到不承擔責任的立法過程,體現出立法者發揮法律對社會風氣的示范引領作用,是立法者思想認識的一大進步。
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民事權利,而且在時效的起算上,修正了以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即起算時效的不當規則,完整表述為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的時候,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必須知道權利人和義務人是誰后,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這樣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針對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心理負擔重,影響今后人生成長的情形,法律作出特別保護的規定,理所應當,受到廣泛稱贊。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條體現了私權意思自治原則,公權力不得隨意主動干涉私權利,尊重私權利。
作者單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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