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深入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工作,針對人民群眾關切和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加強專利行政裁決,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并于日前公布10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臨汾市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文具文體批發部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2月21日,隰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某文具文體批發部正在批發銷售的產品含有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徽記以及冰墩墩吉祥物的鑰匙扣,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銷售含有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徽記以及“冰墩墩”吉祥物鑰匙扣。上述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商品予以沒收,罰款6000元。
案例二:朔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珠寶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2月22日,朔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時,發現朔城區某珠寶店涉嫌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金墩墩”。
經查,該店銷售的“金墩墩”與“冰墩墩”外形完全一致,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朔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罰款15000元。
案例三:陽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商貿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2月,陽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陽泉市郊區某商貿中心銷售的封壇老酒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商貿中心銷售的產品屬假冒其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陽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權商品予以沒收,罰款25000元。
案例四: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鹽湖區某生鮮便利店銷售侵犯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愛生活”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1月,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舉報,對運城市鹽湖區某生鮮便利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在該店貨架上發現“愛生活”系列衛生巾122包。
經權利人工作人員現場鑒定,上述產品屬于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出具了鑒定書。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運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涉案商品,罰款3000元。
案例五:太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山西某烘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進行商業宣傳案
2022年2月,依據輿情監測反映,“某官方直播間”使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進行商業宣傳。
執法人員經過現場調查,涉案短視頻號為山西某烘焙食品有限公司認證并使用,用途為直播銷售和品牌宣傳。當事人在涉案視頻中使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未獲得權利人的許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太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30000元。
案例六: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晉城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案
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稱為“酒瓶(魯純糧)”外觀設計專利(ZL201930706923.2)的獨占被許可人,認為晉城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魯醇糧酒”侵犯該專利權,遂于2021年3月23日向晉城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經審理,該局作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行政裁決。隨后,晉城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提出專利糾紛調解請求,該局根據案件情況及雙方訴求,協調雙方多次溝通后達成調解協議并獲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確認。
案例七:山西某瑪鋼有限公司與山西某某瑪鋼鑄造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山西某瑪鋼有限公司認為山西某某瑪鋼鑄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消防三通”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ZL201630418717.8),于2021年6月,向晉中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查處相關產品的請求。山西某某瑪鋼鑄造有限公司辯稱所生產的“消防三通”是在該專利申請日(2016年8月24日)前已經設計生產并提供了有關證據。
經調查,該局認定山西某某瑪鋼鑄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消防三通”雖與涉案專利無實質性差異,但該“消防三通”設計生產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屬于行使先用權行為,因此,山西某某瑪鋼鑄造有限公司不構成侵權。
案例八:山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與陽泉市城區某煙酒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陽泉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在檢查中發現,陽泉市城區某煙酒行的一種酒盒涉嫌侵犯山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裝盒(青花30)”外觀涉及專利權(ZL201730026942.1)。專利權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陽泉市市場監管局對本案通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定涉案產品侵犯了山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責令陽泉市城區某煙酒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相關宣傳資料。
案例九:山西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聞喜縣某彩繪工藝品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并達成調解協議、許可協議案
2021年8月,山西某商貿有限公司向運城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處理請求,認為聞喜縣某彩繪工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玻璃碗產品侵犯其“玻璃碗(A)”外觀設計專利權(ZL202030424534.3)。
運城市市場監管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聞喜縣某彩繪工藝品有限公司停止生產侵權產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侵權產品投放市場。行政裁決后,經當事人雙方的請求,運城市市場監管對賠償金額進行了調解,雙方隨后又達成專利許可協議取得雙贏。
案例十:德國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與山西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德國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稱山西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其“由成型滑軌組成的軌條”發明專利權(ZL200380103602.X)產品,于2021年6月向太原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處理請求。
太原市市場監管局對本案進行審理后,認定山西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構成侵犯專利權行為,責令山西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并銷毀制造涉案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周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