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莆田警方破獲一起惡意索賠案件,嫌疑人團伙利用一些網店存在的不規范經營行為,如新注冊網店沒有取得品牌方授權證書、網店在商品介紹中使用了“最好”“絕對”等極限詞,就在短時間內制造大量交易,隨后以差評或舉報來威脅商家,進而通過私下和解來獲利。在該案中,警方共抓獲嫌疑人15名,案件涉及被敲詐網店1200余家,涉案金額超過300萬元。
無疑,類似惡意打假、索賠行為已經涉嫌犯罪。當前,職業打假人惡意索賠、商家違規經營行為均很嚴重,這既要求刑法積極介入,打擊惡意舉報牟利行為,也需要采取獎勵等其他柔性措施,充分引導社會力量,利用合理投訴糾正違規經營現象。只有獎罰并行,才能更好引導職業索賠人成為合規推動者。
首先,對違法行為舉報人進行獎勵,是我國正在探索的企業合規建設之路。2021年12月開始實施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明確規定“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問題的舉報人,按照罰沒款的1%至5%的比例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100萬元。由此可以看出,現有的獎勵制度主要是針對食品、藥品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違法事項,但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群眾對產品質量的要求必然越來越高,在這種大背景下,如果能進一步擴大獎勵的范圍,對舉報產品廣告使用極限詞等一般違法或違規行為的人員也給予獎勵,那么既能防止職業舉報人濫用私權影響企業經營秩序,又可以積極推動企業全面合規建設。
其次,引導職業索賠人從“索要封口費用”轉向“申請舉報獎勵”,可以解開當下信息不對稱的困局。目前,我國職業打假、索賠等已經形成了灰黑產業鏈,職業索賠人不斷尋找新目標,一些網店反復遭受不同索賠者的騷擾,這種惡性循環引發了大量違法犯罪。實踐證明,一味刑事定罪并非上策,未來可以嘗試對舉報者采用“有罰款時按比例獎勵,無罰款時視情形補償”的思路。一方面,在被舉報企業被處罰時,行政部門按比例支付舉報者獎金。例如,一些網店使用“最好”“最安全”等廣告詞,根據我國廣告法可給予20萬元至100萬元的處罰。如果對舉報者參照《獎勵辦法》,給予罰款金額1%至5%的獎勵,那么基本可以補償職業舉報者的時間成本,有助于降低其通過職業索賠牟利的動機;另一方面,在被舉報企業屬于“輕微違法不罰”時,由商家按情形支付違規提醒補償金。例如,很多行政機關對商家衣服標簽不規范、進口產品缺少中文標識等違規情形,基于鼓勵經濟發展的考量,多免予處罰。但是,對于輕微違法或違規行為,商家也應當積極整改,以防止日后被其他職業舉報人反復騷擾。如果法律肯定舉報人有權要求商家支付“合規提醒金”,那么既能規范商家的經營行為,又可以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在操作上,職業舉報人應先向平臺提供證據,由平臺參照《獎勵辦法》的精神裁決金額并先行墊付,再從商家保證金中扣除。
最后,加大對非法占有型舉報人的打擊力度。再完美的制度也會有漏洞,適度的獎勵機制也無法阻止不法分子的貪欲,應當堅決打擊無中生有型舉報等不法行為。如故意將過期食品放進超市并購買,而后要求高額索賠,對類似行為應當按照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進行打擊。同時,對于組織團伙或者利用青少年進行惡意索賠的,如果符合黑惡勢力特征的,應按照黑社會犯罪進行懲處。
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已經進入新時期,經營者亟須從高速粗放發展轉向高質量發展,完成從“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底線標準向“全面依法合規經營”高標準的飛躍。執法者也要轉變思路,從以刑法打擊為主轉向全面綜合治理模式,積極引導各種力量助力網絡空間的良性發展。唯此,才能促進互聯網經濟規范發展,并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作者系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高艷東
【責任編輯:周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