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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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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人民幣的法律思考
發布時間: 2021-08-09 09:20:34    來源:


——以《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為視角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發布《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指出,數字人民幣的研發試驗已基本完成頂層設計、功能研發、系統調試等工作,央行已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區開展試點測試。從設計框架來看,《白皮書》重申了數字人民幣是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與實物現金等價,并具備可控匿名功能的法償貨幣。

《白皮書》的四大亮點

《白皮書》認為可編程性是數字人民幣的設計特性之一。可編程性是指通過設置智能合約,指定運營機構可據此實施自動對賬和自動差錯處理等工作,市場主體也可參與支付路徑和支付條件等功能的開發。數字人民幣是否應具有可編程性曾存在較大爭議,支持者認為這將豐富數字人民幣的應用場景,并助力于貨幣政策的精準實施;反對者認為,超越貨幣職能的智能合約將對人民幣法償性、公民隱私權等帶來不利影響。《白皮書》指出,數字人民幣通過加載不影響貨幣功能的智能合約實現可編程性,使數字人民幣在確保安全與合規的前提下,可根據交易雙方商定的條件、規則進行自動支付交易,促進業務模式創新。它肯定了智能合約的積極作用,并將數字人民幣的可編程性限定在“貨幣功能”范圍之內。

《白皮書》提出改善跨境支付是研發數字人民幣的愿景之一。自2014年以來,以國內民眾為使用主體的零售支付一直是央行對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重心。而從今年起,央行開始探索數字人民幣的跨境支付應用,如加入“多邊法定數字貨幣橋”研究項目,與香港金管局合作測試數字人民幣的跨境支付,并計劃在未來冬奧場景中深化跨境支付應用。《白皮書》在提出現階段數字人民幣應滿足國內零售支付需要的同時,確認了數字人民幣具備跨境使用的技術條件。對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的研究探索,將有助于紓緩在跨境支付領域長期存在的支付費用高、支付速度慢以及支付信息不透明等困境。

《白皮書》列舉的數字人民幣分布式、平臺化設計,一定程度上借鑒了區塊鏈技術。雖然《白皮書》未直接提及區塊鏈技術,但在發布《白皮書》的媒體吹風會中,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數字人民幣支付體系的交易層設計了基于加密字符串的數字人民幣表達式,同時發行層基于聯盟鏈技術構建了統一分布式賬本。由此可見,數字人民幣保留了區塊鏈架構中的部分內容,并實現了不可“雙花”、不可偽造等區塊鏈技術功能,充分體現了央行對區塊鏈等新技術的包容程度。

《白皮書》系統、清晰地展現了我國研發數字人民幣的定位,體現了深遠的國際意義。此前,國內外學界主要通過央行相關負責人的公開講演、新聞采訪以及學術文章判斷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使得部分領域引發了相關機構和學者的誤解。《白皮書》的及時發布,有利于消除外界對數字人民幣的誤判,促使數字人民幣在將來的跨境支付中得到更多認可。

數字人民幣的法律保障

通過《白皮書》可以判斷,研究完善相關制度規則是數字人民幣下一階段研發工作的重點。由此可見,數字人民幣的順利流通,也需要更堅實的制度保障。

數字人民幣的法償性保障。法償性是指國家發行或認可的貨幣所具有的清償公私債務的法定效力,其可提升貨幣的社會接受程度。《白皮書》認為,數字人民幣是央行對公眾的負債,以國家信用為支撐,具有法償性。然而,由于接受和使用數字人民幣需要特定的物理載體,數字人民幣在技術上無法實現與實物人民幣相同的無限法償性。央行相關負責人也曾指出,數字人民幣應在“具備接受條件下”具有法償性。因此,建議將來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時,確認數字人民幣的有限法償性地位,使其償付數額、償付用途等受到合理限制。

數字人民幣的財產權保障。數字人民幣的持有和流轉是否安全可靠,同樣是決定其社會接受程度的重要因素。《白皮書》主要從技術角度提出,央行和指定運營機構負責對數字人民幣真偽進行鑒別,此外指定運營機構按照相應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相關爭議。但數字人民幣作為一種數字化貨幣,其法律關系尚難以納入傳統民法調整范圍,而以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法規也難以有效解決數字人民幣財產權問題。因此,建議將數字人民幣視為一種物權客體的權利,從而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

數字人民幣的隱私權保障。隱私權或個人信息是否能得到有效保護,是歐洲中央銀行、美聯儲等決定是否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優先考量因素。《白皮書》介紹了“小額匿名”“嚴格內控”兩種隱私保護方式,同時提出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相關信息不提供給第三方或其他政府部門。但僅從《白皮書》來看,“第三方”的外延、央行與運營機構之間如何傳遞個人信息尚不明確。同時,央行作為能完整獲取數字人民幣全流通信息的主體,其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履行規定、訴訟糾紛解決等方面也存在諸多難題。因此,建議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或數字人民幣單行立法中對央行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進行特別規定,并在指定運營機構的準入和行為監管規定中設定更嚴格的個人信息保護要求。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民主與法制時報



【責任編輯: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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