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先生于去年的7月初在太原尖草坪區某樓盤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在售樓置業顧問的推薦下交了1萬元定金和3萬元參與團購優惠款,后來又陸續交了24萬元的房屋首付款以及1.1萬元房屋維修基金,就等著簽訂購房合同了。后來周邊又有一家樓盤開盤,劉先生發現這個新樓盤更適合自己,于是萌生了退房的想法。
交了首付沒簽合同,可以退房嗎?
劉先生說:“當時也沒有好好轉轉周邊的樓盤,直接就到了我交錢的這家樓盤看房,由于是第一次去看房,很快就在售樓置業顧問的推薦下交了1萬元定金和參與團購優惠款,后來又陸續交了房屋首付款以及房屋維修基金。我現在更看好旁邊的這個新樓盤,同等面積的房屋無論是格局還是價格,感覺遠比我購買的這個小區好很多。那么,交了首付沒簽購房合同可以反悔嗎?交了首付后還能退房嗎?”
對于劉先生的疑問,山西德為律師事務所任毅律師表示,可以找開發商協商,如果開發商同意,則可以退,不同意,則不能退。很多購房者對于合同關系存在誤解。其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不等于合同關系未成立。因為合同形式包含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關系一旦成立,就不能隨意毀約。如果定金合同未對違約事宜作出約定的,劉先生單方面要解除合同的,會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劉先生可能將面臨違約責任,甚至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在購房買賣過程中,合同的形式是多樣的,不僅包含書面合同,雙方的口頭承諾等都可以是合同形式。也就是說,購房者如果要解除購房合同,需有證據能證明自己存在解除合同的免責理由和證據。
交了首付合同未簽如何退房?
任毅律師表示,購買房屋時支付了首付款,但是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退房有兩種解決方式:由業主直接與開發商協商解除合同,并由開發商按照雙方協商內容退還首付款。如果協商不成,業主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退還首付款。如果是出于個人原因,交了首付沒簽合同,是可以退房的,但是這屬于單方面違約,之前交納的定金是無法要回的。如果是出于開發商的原因,交了首付沒簽合同,也是可以退房。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我國法律在調整合同時一般有約定的會優先適用約定,因此,當出現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時,購房者可以依照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出現以下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雖說房子無法做到“七天無理由退換”,但是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合同無法執行,那么購房者就應該有權要求退房。
任毅律師表示:“在具備下列條件下購房人可以向開發商主張退房: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房屋;開發商沒有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較大幅度變更設計規劃、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和房屋朝向;無法辦理貸款;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拿不到產權證;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開發商將房子抵押;購房者的住房貸款銀行沒有批準,購房者和開發商對付款方式又不能協商一致,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讓“無理由退房”不再是空談
那么,購房后,是否應有一定的反悔期?
據記者了解,有的房企推出“無理由退房”,指的是在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簽訂一份《無理由退房協議》,這份協議就意味著客戶購買該房企任何一套產品,從簽訂購房協議之日起到辦理初始登記之前,無論任何原因都可以無條件退掉已購房產,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業內人士分析稱,“無理由退房”的做法能夠強化購房者的入市心理。允許無理由退房的做法,賦予了購房者更大的靈活性,該做法或許有一點炒作的意味,但確實可以對購房者起到吃“定心丸”的作用。
然而,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類似劉先生購房后想退房的人很多,但因為開發商的種種限制,最后只能勉強接受。
省城某樓盤代理銷售的趙總表示,在任何一輪樓市低迷下行期,引發樓盤滯銷的主要原因是購房者觀望,而觀望的主要原因是購房人認為房價還會下跌。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樓盤降價促銷,如果降價幅度不能達到購房人的心理預期,還是不能有效刺激他們入市。而無理由退房,正是“對癥下藥”,送給購房人一粒“定心丸”,保證某個時間段后樓盤不跌價,這比降價來得更有針對性。
趙總分析,從購房者角度考慮,無理由退房是件好事,幾乎無風險。唯一值得擔心的是,萬一屆時房價下跌,開發商能否如約履行當初的承諾?另外,買房容易退房難,購房人一定要弄清楚促銷合同,別到想退房時,卻發現某些約定內容對自己不利。
因此,對于無理由退房的促銷手段,一方面開發商需要想清楚,不能慣性思維,認為房價還像從前那樣只是短暫、小幅下調,要做好將來客戶退房的準備;另一方面,購房人也要對開發商的資質、實力、品牌、誠信度摸摸底,只有對那些信得過的企業和樓盤,才能放心出手。本報記者 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