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了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保理合同中的擔保功能
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和保理屬于非典型擔保,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及保理合同中存在著擔保功能。
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通過延緩所有權轉移擔保出賣人貨款債權獲償的擔保方式。主要出現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
當事人約定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后,出賣人繼續保留所有權,等到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后,出賣人才轉移貨物所有權。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價款債權的實現。因此,所有權保留被認為是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所有權保留做出規定,但是沒有規定公示方式?!睹穹ǖ洹返?span>641條第2款予以彌補,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解決了對外效力問題,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產生物權公示效力,對抗第三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如果買受人不能依約支付貨款,出賣人對貨物享有取回權和再次出賣權,買受人享有回贖權。雙方發生糾紛后,如何處理?《民法典》第642條第2款規定:“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也就是說通過拍賣、變賣標的物所得價款受償。但是,實踐中還存在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情形,《民法典則》沒有規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42條第2款進行彌補,規定:“出賣人請求取回標的物,符合民法典第642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拍賣、變賣標的物,并在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返還剩余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具有擔保功能,保證標的物貨款債權的實現?!睹穹ǖ洹穼iT用一章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調整規范,并對融資租賃的擔保功能予以規定。第745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边@條與第641條第2款規定用意一樣,租賃物的處分權與占有、使用、收益權相分離,必須用物權公示規范出租人對出租物享有的所有權,才能保證出租人的所有權不受損害。如果租賃人不能如約支付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對租賃物取回協商不成發生糾紛,怎么處理?《民法典》對此沒有規定。《民法典擔保解釋》予以明確。第65條規定,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處理,對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將所得的價款支付租金。對承租人通過訴訟方式請求解決問題的一并處理。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分三種情形處理:(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三)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以評估結論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規定的一類有名合同,專門用一章規范保理合同,使司法實踐處理此類糾紛有了法律依據。在無追索權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只能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不能向債權人行使追索權,保理人面臨的風險大,好處是可以賺取應收賬款與保理融資款之間的差價。在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中,保理人既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又可以向債權人行使追索權,行使權利的范圍比較廣,但是只能得到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多余的部分退還給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好處是保理人存在的風險小,保理人的權益容易得到實現。即使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權人也能償還。值得指出的是保理合同中的擔保功能僅僅存在于有追索權保理中,無追索權保理不存在擔保問題。應收賬款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將對應收賬款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用于擔保融資款本息的返還?!睹穹ǖ鋼=忉尅返?span>66條對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中的擔保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保理人以應收賬款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應收賬款債權人向保理人返還保理融資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后,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履行應收賬款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豐富了擔保方式,增加規定讓與擔保制度
讓與擔保與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皆是非典型擔保形式,屬于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保理合同規定在合同編里。而讓與擔保由于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受到學界廣泛詬病,一直沒能規定地民法里,成為擔保法的私生子。但是,讓與擔保在實踐中又具有實用性和便利性,為市場主體廣泛使用,成為德國、日本等國的重要擔保形式,從而被司法判例認可。我國市場交易中也經常使用讓與擔保,成為擔保實踐不可或缺的內容。《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規定,《民法典》也未規定。應市場主體的呼聲,《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8條加以規定,但內容很多,條文表述復雜晦澀,不易理解掌握。讓與擔保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這里是指狹義。讓與擔保又稱信托讓與擔保,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清償,將擔保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等債務清償后,標的物的所有權再回歸擔保人;債務屆時未能得到清償時,債權人享有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讓與擔保屬于物的擔保,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設定擔保時,需要把擔保物的所有權暫時轉移給債權人,債權人成為形式上的所有權人,但是擔保人仍然可以使用擔保物,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借用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債權人返還擔保物;如果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并不當然取得擔保物,而是進行清算。對擔保物進行評估,超出部分由債權人返還,債權人取得所有權,或者通過拍賣、變賣等程序,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讓與擔保和流質契約有異曲同工之妙,結果往往是一樣的。《民法典》對流質契約有限承認,合同認定無效,但對擔保條款應予認定,目的保護擔保人的優先受償權,保障市場正常交易。同理,司法實務中,亦不應簡單地認定讓與擔保無效。經過梳理研究,《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8條對讓與擔保問題分成三種情形處理:一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給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如果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應當認定約定有效;如果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權人請求參照擔保物權規定優先受償的,應當支持。二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不影響擔保條款的效力。這是民法典關于流質、流押規定的重申。對于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也不予支持。對于債權人請求參照擔保物權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不能直接受償財產,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等程序折價受償,這樣有利于保護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轉移到債權人名下,在一定期間后再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金回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回購義務的,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應參照上述規定處理。作者單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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