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莊嚴承諾,引發社會普遍贊譽和廣泛共鳴。可以說,從那一刻起,人民法院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的“集結令”已經發出,向執行難發起總攻的“沖鋒號”已經奏響,懲治“老賴”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裁判的價值在于執行。一些“老賴”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導致“執行難”問題日益凸顯,“執行難”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不僅會妨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會使司法權威受到藐視和對抗,司法的公正性也會受到損害。
傳統的執行手段和模式,有的已難以完全適應日益復雜多變的執行現實。執行過程中,“老賴”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層出不窮、手段花樣百出,一些“老賴”甚至對執行法官的執行手段和方法非常熟悉,利用各種手段和執行法官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讓執行法官疲于應付,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然而揆諸實際,雖然我國刑法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早有規定,但囿于啟動程序較為復雜、環節較為繁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該罪較少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強制執行的威懾和制裁的效果。安徽泗縣法院不但公開審理“老賴”朱某,還讓其他“老賴”來旁聽,可謂一舉兩得,效果顯著,值得其他法院借鑒和參考。
執行的真諦在于實現。為切實破解“執行難”問題,一些執行法院和法官發揮主觀能動性,敢闖敢試、積極探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如河南某法院與移動、聯通等公司聯絡合作,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通過對老賴手機定制編輯彩鈴的方式施以懲戒,以此縮小“老賴”的生存空間,產生精神壓力,敦促其自覺履行義務。再如現在一些法院推行的懸賞執行制度,激發了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執行,動員更多的民眾參與尋找“老賴”及其財產,大大增強法院發現被執行線索的能力,提高對“老賴”及其可供執行財產的發現幾率,促進形成強大的、無形的執行威懾氛圍,讓“老賴”無處遁形,一些原本難以執行的案件得以有效執行。還有一些法院從司法實際出發,創新執行方法和舉措,在基層組織中聘請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執行聯絡員,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8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之年、攻堅之年、見效之年。在充分用足用好罰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黑名單”等現有的執行手段外,在遵循司法規律的前提下,在堅持法律底線的前提下,要解放思想,創新執行理念和執行體制,在查控被執行人財產、查找被執行人下落、 懲治“老賴”等方面要有實招和新招,并形成長效機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內多出實招和新招,增強執行方法的實效性和創新性,才能讓“老賴”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目的不能得逞,讓其在法律面前現出原形、敗下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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