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為達到案件由自己希望的法院管轄并審理的目的,偽造經常居住地證明提交法院登記立案,后被法官識破。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熊某處以罰款一萬元。
2017年10月,原告熊某以被告胡某、四川某公司未按期歸還借款為由,向渝北區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立案。由于熊某的身份證住址不在渝北區,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經常居住地《證明》,證明自己從2016年1月起居住在重慶市渝北區騰芳大道275號山語間小區的某房屋,并加蓋了該小區物業公司的印章。
案件受理后,法官發現原被告雙方均不是渝北轄區內的居民或公司,且山語間小區所處位置與騰芳大道相距甚遠,于是對《證明》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經核查,法官發現“騰芳大道275號”確實不是山語間小區的地址。
為進一步核實情況,法官走訪了山語間小區,經物業人員辯認核實,該公司從未出具過這張《證明》,且所蓋印章與原版印章存在字間距、字體精細度不一致等情形。隨后,法官又走訪了“騰芳大道275號”所在地,發現這里實際為新都花園小區。在物業人員幫助下,法官聯系到了《證明》中所寫房屋號的登記業主陳某。據陳某說,熊某是自己的表妹,成都人,每年會在自己家里暫住十幾天。
查明情況后,法官通知熊某及其丈夫丁某到法院再次調查核實。熊某解釋說,立案材料全部是丈夫代辦的,自己也不清楚具體情況。然而,丁某并不能合理說明《證明》的來歷,在法官追問下只笑不答、胡亂搪塞。
法院審查后認為,因熊某提供虛假的經常居住地《證明》,導致法院錯誤立案,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基于此,法官對熊某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罰款。
承辦法官解釋稱,我國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增加規定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不得以欺騙手段形成不正當的訴訟狀態,進而造成案件的錯誤管轄和法律的不當適用。本案中,熊某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這既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可能侵害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來源:渝北法院
【責任編輯:周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