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王某因自己文化程度低,不懂電腦操作,遂請鄭某代替其參加摩托車駕駛證的科目一考試,后鄭某在參加考試過程中被監考人員發現。
近日,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王某曾因犯流氓罪、尋釁滋事罪被判刑。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鄭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依據相關規定,無論是所謂的“槍手”替考行為,還是本要參加考試者讓他人替考的行為,都屬于我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
本案中,王某讓鄭某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當,故不予區分主、從犯。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對此,法官提醒廣大考生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誠實對待考試,千萬不要心懷僥幸,拿自己及他人的前途開玩笑。(本報記者 王 春 本報通訊員 郭于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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