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市場網訊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發布通知,要求自上而下逐級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堅決杜絕蓄意逃避轉嫁責任、“稻草人”礦長等情況。
通知強調,要厘清煤礦上級企業和煤礦之間的安全管理權限及責任,形成“關聯共擔、同頻共振”機制。不得在礦長之上再設董事長、總經理等領導職務,確需設董事長職位的由礦長兼任。煤礦不是獨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礦長可由不同人員擔任,但法定代表人必須明確授予礦長擁有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投入、重大隱患整改資金保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等礦長應有的全部權力。煤礦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是本級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研究制定企業領導檢查安全工作等相關規定。企業總部及其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與安全管理相關的部門負責人每月到下級企業和所屬煤礦檢查安全工作的次數不得少于 3 次,并應存檔備查。煤礦上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包括實際控制人在內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等“關鍵人員”權責清單,督促所屬煤礦建立完善隱患源頭治理、員工素質提升、正規循環作業等工作機制。
通知要求,加強對煤礦整體托管工作的管理,督促、指導所屬煤礦與承托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對其實施全過程安全檢查。煤礦上級企業領導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對所屬煤礦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包保管理,對所屬煤礦各類涉及生產安全的管理和技術報告履行論證、審查、批復以及初審上報等工作。煤礦上級企業應依法公開有關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信息,接受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負責督促下級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各級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指導、監督煤礦上級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管理責任不落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災害治理不到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瞞報謊報事故的煤礦上級企業,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梁柱柱)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