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注冊。提交注冊申請時,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和商品或服務名稱。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就是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分類標準,實踐中主要有2種不同的分類標準。
第一種分類標準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早期各國商標管理部門都根據本國國情制定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供商標注冊申請人使用。這種情形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也不利于商標事務的國際交流。1957年,相關國家簽署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下稱尼斯協定),我國于1994年加入尼斯協定。現行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為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第1類至第34類,服務為第35類至第45類。尼斯分類每次修訂時會對部分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和可接受性進行調整,申請人不得申報提交申請時已經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第二種分類標準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我國現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的參照標準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45個類別項下含有類別標題、類別注釋、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類別標題指出了歸入本類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項目范圍;類別注釋對本類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做了說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采用層次代碼結構。第一層是商品和服務類別,共45個類別。第二層是商品和服務類似群,代碼采用四位數字,前兩位數字表示商品和服務類別,后兩位數字表示類似群號。第三層是商品或服務項目,代碼采用六位數字,前兩位表示商品或服務類別,后四位數字為商品或服務項目編碼。第四層代碼用中文序號(一)(二)等表示各類似群中的某一部分。第五層代碼在各類似群后面的“注”中出現,用數字序號1、2等區分各條說明。 (內容摘自《商標代理合規實務》)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