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2月1日,行政執法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某玩具批發部在經營煙花爆竹。行政執法部門立即對該批發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批發部內有待銷售煙花爆竹22件,銷售煙花爆竹共收入300元,但其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涉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批發部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經營的22件爆竹進行查封扣押。
處理結果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對該批發部罰款2萬元,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22件及違法所得300元。
專家評析
煙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險性,非法經營、儲存極易引起爆炸、火災等重大危險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等監管,對于維護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有重要作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本案中,某玩具批發部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查封、扣押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責任編輯 陳暢 見習編輯 張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