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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8
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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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如何防范風險
發布時間: 2017-09-27 08:36:58    來源:

“十一+中秋”的長假就要來臨了。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人中外出旅游,外出旅游中存在的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相關的訴訟案件也逐年增多。外出旅游,要對一些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和應對。

 

意外受傷怎么辦

 

【案例】

王小姐與A公司簽訂《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約定A公司為王小姐提供54夜“吉林-松花湖-長白山天池-靜泊湖雙臥5日游”。在補充條款第9條中,約定:“高風險娛樂項目,如草地摩托、雪上摩托、騎馬、快艇、漂流、攀巖、滑雪、潛水、蹦極等,請旅游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參加,仔細閱讀景區提示,在景區指定區域內開展活動,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參加高風險娛樂項目。”此后,王小姐在長白山旅游參加漂流活動時,穿著塑料拖鞋自行拖拽皮劃艇時摔倒受傷,被送往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脛前皮膚挫傷。此后,王小姐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本案中,王小姐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安全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在漂流活動中穿著塑料拖鞋自行拽皮劃艇的行為存在危險性,王小姐自身應當對自己的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這并不是說旅游經營者就不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A公司未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也應當對王小姐的受傷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王小姐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A公司的相應責任。

 

針對以上問題,對大家進行幾點提示:

 

1、旅游者在訂立旅游合同的同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及旅游合同中約定的游覽、娛樂項目,考慮自身身體狀況,選擇適宜參加的旅游項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應認真聽取經營者作出的說明或者警示,妥善使用旅游過程中的設備設施,對自己的人身安全應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不做危險的行為,如遇到危險,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3、旅游者因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產生損失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相應責任人要求賠償,并在旅游過程中積極取證。

 

財產受損怎么辦

【案例】

劉先生與B 公司簽訂合同,參加由B公司組織的歐洲多國深度游,合同同時約定旅行途中的稅費辦理事宜由B公司負責統一辦理。在某國旅游途中,劉先生購買名牌手提包一個,價值近萬歐元。此后,B公司導游在得知劉先生購買手提包后將稅單收走,并稱將幫助劉先生辦理退稅手續。在海關處辦理出境退稅時,海關工作人員發現劉先生購買的手提包未辦理申報稅款手續,以未申報納稅為由將手提包扣留。劉先生回國后,以旅游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認為合同明確約定旅行途中的稅費辦理事宜均由旅行社負責統一辦理,但旅行社工作人員在辦理過程中違反當地法律法規,導致劉先生財產損失,據此要求B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本案中B公司應當對劉先生進行相應法律法規的提示,劉先生自身也應當對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規自行進行了解。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應當承擔辦理稅費相關手續的責任,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導游亦應對當地法律法規有足夠的認知,并按照當地稅費相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但導游未履行相應合同義務,導致的損失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針對以上問題,對大家進行幾點提示:

 

旅游者在出境旅游前可以做好準備,提前查閱攻略,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納稅制度和風俗習慣,帶好翻譯設備,記好使領館聯系方式,維護好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如相應損失確系因旅游經營者未盡其合同約定義務導致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旅游者可以要求相應責任人賠償損失。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過程中積極取證,提高證據意識。

 

合同履行不順暢怎么辦

 

【案例】

張先生與C公司簽訂旅游合同,約定了C公司為張先生提供濟南、泰安等五日游服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嶗山風景區大雪封山導致不能按原行程游覽,雙方在協商更換其他線路時未達成一致意見。后張先生將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時該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約定行程出發前五天嶗山風景區即因大雪封山,無法開放,作為當地旅行社的C公司應當知曉相應情況,并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與張先生進行協商,但C公司并未就此事進行協商,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求增加其他項目費用,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針對以上問題,對大家進行幾點提示:

 

《旅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旅游者在訂立合同時,應對合同約定的內容仔細閱讀,合同約定不明確、遇到“霸王”格式條款時可及時要求旅行社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進行解釋并進行調整。在旅游過程中,如果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約定的項目、標準、線路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者可以向其追究相應違約責任。旅游者應當以謹慎的態度對待合同,不能以自認為合理的理由要求單方面解除合同,以免構成違約產生賠償責任。(張君斕)



【責任編輯: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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