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列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現象依然存在。規范書寫起訴狀、把好立案關、把好審判關,多管齊下,防止濫列民事訴訟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簡稱“有獨三”)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簡稱“無獨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訴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狈謩e規定了兩類第三人的條件及其參加訴訟的方式。但實踐中濫列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起訴狀將證人列為第三人;有的立案機構對起訴狀列明的“第三人”通通作為第三人錄入辦案系統;有的審判機構對立案機構錄入的第三人不經審查徑直通知其參加訴訟……
建議規范書寫起訴狀、把好立案關、把好審判關,多管齊下,防止濫列民事訴訟第三人:
第一,規范書寫起訴狀
原告無權代表與其對立的他人起訴,起訴狀不能列明有獨三;原告無權代表他人申請以無獨三的身份參加訴訟,起訴狀中不能將需申請參加訴訟的人列為無獨三。起訴狀是否列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參加訴訟的無獨三,視該第三人是否為法律明文規定的無獨三而定:
非法律明文規定的無獨三?;诹ⅰ彿蛛x的理論與實踐,是否依職權通知他人以無獨三身份參加訴訟,應由審判機構決定。為防止立案機構徑直將起訴狀上的“第三人”作為第三人錄入辦案系統,從源頭上防止濫列民事訴訟第三人,起訴狀不宜列明。
法律明文規定的無獨三,應當列明。法律明文規定應當列為無獨三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p>
歷來權威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包括人民法院出版社編輯出版的最新訴訟文書樣式(2022年6月第一版)中的起訴狀樣式,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無獨三,很少有列明第三人的。建議參照權威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書寫起訴狀。
第二,把好立案關
人民法院立案機構要把好立案關。他人認為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通過起訴加入當事人業已開始尚未結束的訴訟的,依法立案;民事起訴狀中列明的“第三人”,如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無獨三,將其作為第三人錄入辦案系統。除此之外,基于立、審分離的司法理論與實踐,立案機構不宜直接認可起訴狀所列“第三人”的第三人資格。收到以無獨三身份參加訴訟的申請材料的,移送審判機構審查決定。
第三,把好審判關
審判機構要把好審判關。立案機構錄入的第三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人條件的,予以認可;否則不予認可并將其從辦案系統刪除。收到他人以無獨三身份參加訴訟的申請的,審查決定是否準許;審查決定是否依職權通知他人以無獨三參加訴訟。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追加,審判機構應當審查決定。( 黃志佳)
作者單位: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