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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8
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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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常識常理常情融入司法裁判
發布時間: 2025-03-27 11:37:31    來源:山西市場網

理想的司法裁判是恪守法定程序、正確適用法律,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司法裁判,但法院生產理想的司法裁判的目標偶爾也會產生偏離,有的司法裁判與社會公眾的常識、認知、情感產生偏離,這些裁判引起了社會公眾的質疑。

從形式上來看,上述司法裁判的法官顯然是“依法裁判”,為何卻出現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的結果?為何出現司法者的專業判斷和社會公眾認知的偏離?為何呈現出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理性的沖突?上述案件的“裁判偏差”只是極個別現象,但暴露出來的問題都值得所有司法裁判者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強調,感受公平正義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不是我們自己。因此,絕對不能對人民群眾關于司法公平正義的認知、感受、感情置之不理,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托克維爾指出,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社會)就總要處于不安定的狀態。

在現代社會,公共價值共識是社會團結和進步的基礎,“如果法庭的判決與文明所擁有的是非觀一致,我們會說這是一個正義的判決;反之,我們將會指責判決的非正義性”。在現代社會,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司法是一種基于經驗的“技藝理性”,是專業性非常強的活動,技藝理性由技術性知識和實踐性知識構成,司法只有受過專業法學教育和長期專門訓練的人才能掌握,但是這種“技藝理性”不能與大眾距離過遠,司法者不能有意或無意搭建“法律專業堡壘”來疏離民眾,否則,司法專業化和大眾化必然出現沖突,最終侵蝕司法權威。

馬克思認為,法律只不過是服從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法律為人們所熟知,不只是法律制定出來以后能為普通民眾所了解和學習,而是制定的法律體現了一些人們在生活和生產中已經被公認的規范或者制定之后很快被公眾認可的社會規律和自然規律(即常識、常理)。換言之,人們不是先學習法律后再去生活,人們是憑借常識、常理、常情在生活。人們為什么會遵守交通規則“紅燈停,綠燈行”,即使問一個不懂法律的老太太,她也知道要在馬路上遵守這樣的規則,其原因是“紅燈停,綠燈行”已經成為一種公共知識和公共經驗,已經變成人們的常識。人們評判司法裁判的標準不是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而是常識、常情、常理,只有符合常識、常理、常情的司法才能贏得人們的尊重,才能獲得真正的權威。

陳忠林教授將“常識、常理、常情”定義為“一個社會的普通民眾長期認同,并且至今沒有被證明是錯誤的基本的經驗、基本的道理以及為該社會民眾普遍認同與遵守的是非標準、行為準則”,進而認為“常識、常理、常情”是現代法治的靈魂。在中國古代社會,州縣衙門大堂上常常會懸掛“天理國法人情”的匾額,提醒官員裁判案件時要“循天理、遵國法、順人情”,這里的“天理”包括自然規律、道德法則、普遍道理等,基本相當于“常理”,而“人情”不是指私人情感,而是人們共同的情感即“喜怒哀懼愛惡欲”,相當于“常情”,因此,“常識、常理、常情”與“天理國法人情”是融通的,提醒司法者在適用國法時,要遵循常識、常理、常情。

包拯墓志記載了包公智斷牛舌案的故事:(包拯)知揚州天長縣,有訴盜割牛舌者,拯曰:“第殺而鬻之。”俄有告私屠牛,拯曰:“已割其舌矣,非私殺也。”盜色變,遂引伏。包拯在缺乏人證物證的情況下,判斷出割牛舌之人跟牛主人之間必定有很深的矛盾,靠常理、常情引出兇手。

在一起相鄰權糾紛案中,住在12樓的原告主張住在11樓的被告家廚房排放的油煙污染了整個樓層,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改變廚房位置對其造成實際侵害,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二審法官進行現場勘驗,并在被告家廚房炒辣椒并打開抽油煙機,事實證明,在原告家可以明顯聞到炒辣椒的油煙味,二審法院根據現場勘驗結果,認定被告改建廚房的行為對原告造成生活影響,遂改判支持原告的主要訴訟請求。二審法官通過現場炒辣椒的方式巧妙地解決了原告舉證難的問題,這表明生活常識在查明案件事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常識、常理、常情是日常生活的規則和指引,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可以運用常識、常理、常情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在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的前提下,推理事實或者獲得內心確信;可以運用常識、常理、常情對法律進行解釋。司法裁判要依國法,用常識、常理、常情中去校準個案中可能存在的偏差,裁判文書要講法理、說事理、談情理,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只有遵循常識、常理、常情的司法裁判才能使公眾產生“公正感”,才能讓公眾信服。

“公道自在人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善治須達情,達情始近人”,法官應當是洞明世事、通達人情的裁判者,其裁判過程和結果要融入常識、常理、常情,才能明辨是非、持中守正。要倡導常識主義司法觀,重視常識、常理、常情對司法理論和實踐的指引作用,盡量縮短司法與民眾之間的距離,讓司法回歸生活,在司法專業化和大眾化之間構建起某種平衡,進而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尹振國)  

作者系法學博士后,浙江省審判業務專家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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