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視為同甘共苦的“共同體”,倘若夫妻一方借款,借據上沒有另一方的簽名,那么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近日,新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院依法判決妻子不用承擔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
2020年5月,被告韓某因承包工程時資金周轉困難,提出向原告劉某借款20萬元。2023年5月26日雙方結算后,韓某再次向劉某出具借條一張,并擬定了還款計劃。雙方約定,韓某于2023年8月底向劉某結清本金20萬元,2023年10月底結清利息。之后,韓某未按還款計劃歸還。多次催要無果后,劉某訴至新絳法院,主張該筆借款系韓某夫妻二人為家庭生活所負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韓某向劉某所借的錢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新絳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劉某明知韓某借款是用于承包的工程資金周轉,且現承包工程還未結算,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數額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劉某亦無法證明該債務用于韓某夫妻共同生活或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故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某請求韓某夫妻共同償還的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債務應由韓某個人清償,遂判決韓某償還劉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情況,共簽共債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簽共債是指夫妻雙方對債務有共同合意,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斷標準往往需要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當地經濟水平和一般社會生活習慣。
法院建議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要全面了解對方的婚姻情況及款項用途,并盡量以書面形式載入借據。如相關借款確實是出借給夫妻二人的款項,則應堅持“共債共簽”,即使夫妻一方無法到場,也要通過事后追認、錄視頻、發微信等方式,讓另一方作出同意共同負擔債務的意思表示。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