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家裝上空調后冬暖夏涼,但自己家卻因加裝的空調外機緊靠自家窗戶,夏天火上澆油,冬天雪上加霜,還得承受噪音干擾,日子倍感煎熬。鄰里雙方溝通未果,訴至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該院會如何判決?
小波(化名)與小歐(化名)是同住一個小區的對門鄰居,小波家住202室,小歐家住201室。2024年夏季,小歐計劃在家中裝兩臺空調。由于他在裝修時將開發商原先預留的空調外機安裝位置改造成了陽光房,因此在客廳外側墻面安裝空調時被物業工作人員出于安全考慮予以勸阻。
經與物業公司協商,小歐最終決定將兩臺空調的外機安裝在201室的西側外墻上。
然而,這一決定給他的鄰居小波帶來了不小的困擾。小波發現,每當鄰居家空調運行時,家中便能清晰地聽到噪音。而因為壓縮機的作用,其家里夏天變得酷暑難耐,冬天更是雪上加霜。經測量發現,小歐安裝的空調外機距離自己臥室窗戶僅有50厘米,而距離客廳的小窗戶也僅70厘米。
小波認為,這兩部空調因外機安裝位置不當嚴重干擾了他的生活和工作。為此,他多次嘗試與小歐以及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希望能找到一個解決方案。
但小歐堅持認為,小區內其他樓層的業主也是采用類似的方式安裝空調,且由于位置特殊,而物業公司也不允許在其他地方安裝,無法變更空調位置。
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小波最終決定將小歐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他們采取措施消除空調外機運行對其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良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中明確:“空調器的室外機組應盡可能地遠離相鄰方的門窗和綠色植物,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調器額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為3米;空調器額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為4米。”本案中,小歐安裝在201室西側外墻的空調外機距原告小波家的窗戶僅一米多遠,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
此外,案涉房屋所在小區的《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十條對安裝空調有明確的約定,該約定對小區業主均有約束力。空調外機在工作時不僅會產生噪音,還會產生廢氣和廢熱。案涉空調外機掛載在房屋外墻上,而非安裝于開發商預留的空調安裝平臺,且距小波門窗的距離明顯不符合上述規定,已構成對小波權利的侵害,故應當進行移位,消除影響、排除妨害。
綜上,小歐作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系。故判決被告小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懸掛于自家房屋西側外墻的空調外掛機進行移位。
法院認為,物業作為小區物業服務人,系基于物業服務合同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與原告小波形成的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并非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不是本案的侵權人。故對被告物業將空調外掛機進行移位的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法官說法
常言道“鄰里團結是非少、家庭和睦百事興”,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它要求我們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并在行使個人權利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同時,對方也應在合理范圍內予以容忍。
本案中,小歐安裝空調本是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但他卻將空調外機安裝在距離小波房屋窗戶較近的位置,產生的噪音、排出的氣體客觀上會對小波的生活產生影響,超出了小波作為相鄰人的容忍義務范圍。故判決將涉案兩臺空調外機予以拆除,恢復原狀。
這一案例提醒我們,在行使個人權利時,應充分考慮到鄰居的權益和感受,避免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鄰里間應多進行換位思考,以友善和包容的心態處理相互關系,共同營造一個溫馨、和諧的居住環境。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