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有效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倡導社會文明,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將制止餐飲浪費納入常態化監管,依法查處了一批制止餐飲浪費違法案件。在春節來臨之際,為發揮執法典型的警示作用,特公布一批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
一、晉城市城區某菜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晉城市城區某菜館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晉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二、忻州市保德縣某餐飲店未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9月11日,忻州市保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收到保德縣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保德縣某飯店內存在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求點餐等情況,保德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店進行檢查。經查,該飯店確實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保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三、陽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及未按照用餐人數合理配置菜品主食案
2024年9月26日,陽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陽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供團體用餐服務,未將防止食品浪費理念納入菜單設計,未按照用餐人數合理配置菜品、主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之規定。
陽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四、長治市潞城區某活蝦香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12日,長治市潞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活蝦香鍋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設置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標識,未安排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五、晉中市介休市某喜宴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設置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11月15日,介休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介休市某喜宴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適量取餐等方面的宣傳標識,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介休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六、太原市杏花嶺區某海鮮自助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案
2024年3月15日,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太原市杏花嶺區某海鮮自助餐廳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適量取餐等方面的宣傳標識,且存在消費者隨意取餐造成浪費的現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2024年3月27日,執法人員對整改情況“回頭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未就違法行為整改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罰款2000元。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