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業”關乎“大民生”,物業服務收費牽涉千家萬戶。2024年,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物業服務違規收費整治列入年度重點工作,組織全省11個市開展物業服務收費專項檢查,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主要問題有違規向業主超收物業費、水電費、IC卡辦理費、停車費,重復收取公共照明費、電梯維保費、垃圾清運費、辦證環節測繪費等。為強化執法震懾效果,充分發揮以案釋法、警示教育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現將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太原市杏花嶺區某物業服務企業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收取裝修服務費
當事人在業主裝修期間,違反《太原市物價局太原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太原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與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裝修期間不使用電梯運料的,裝修服務費最高按基準的30%收取”的規定,對裝修過程中未使用電梯運料的業主按最高基準價收取裝修服務費,多收裝修服務費1008.3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裝修服務費1008.36元,并處以罰款1008.36元。
■二、大同市平城區某物業服務企業超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
2020年至2023年期間,當事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11個子母停車位按2個車位收費,按照《大同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規定,獨立車庫停車服務費60-100元/輛·月,當地發改部門核定當事人的標準為75元/輛·月,每年900元/輛,兩輛車每年應收1800元,當事人實際收取費用平均為1966元/輛,共計多收停車服務費7304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7304元,并處以罰款7304元。
■三、運城市鹽湖區某物業服務企業超標準收取臨時車輛停放服務費
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間,當事人停車收費系統顯示共計1417車次臨時車輛進出,當事人公示的臨時停車費收費標準為“1小時以內免費,超出1小時開始計價收費,按每小時3元收費,依次疊加25元/24小時封頂,以此類推”。當事人對停車1小時以上2小時以內的車輛收取臨時停車費3元/次,共計815車次,收費2445元;對停車2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的車輛疊加收費共計602車次收費3396元。根據運城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我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臨時車輛停車服務費4元/次(臨時停車計次時間為1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多收停車服務費339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的違法行為。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396元,并處以罰款5433.6元。
■四、朔州市朔城區某物業服務企業違規收取首次水卡費、門禁卡補辦費、出入證押金
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當事人違反《朔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高于成本價收取門禁卡補辦費用,未退還裝修工人出入證押金,向首次辦理水卡的業主收取辦卡費,違規收費合計53541元。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的違法行為。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53541元,并處以罰款53541元。
■五、大同市平城區某物業服務企業超標準收取水費電費
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當事人分別按照4.25元/噸、0.5元/千瓦時向小區居民收取水費、電費,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居民水價為3.75元/噸,自來水二次加壓費0.3元/噸,合計4.05元/噸,每噸多收水費0.2元。按照《山西省物價局關于對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規定,合表居民用電價格為0.487元/千瓦時,每千瓦時多收電費0.013元,合計多收水費、電費29792.4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費用,并處以罰款8937.7元。
■六、忻州市定襄縣某物業服務企業超標準收取居民電費
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當事人按照0.65元/千瓦時向小區居民收取電費,按照《山西省物價局關于對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規定,合表居民用電價格為0.487元/千瓦時,每千瓦時多收電費0.163元,共計多收電費39535.0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定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9535.05元,并處以罰款47442.06元。
■七、朔州市山陰縣某物業服務企業超標準收取水費、違規收取裝修物料電梯運輸費、水卡費
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間,當事人按照4元/噸向小區居民收取水費,超過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居民用水價格3.45元/噸的標準,超收金額42575元;違反《朔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收取水卡費2240元,收取裝修物料電梯運輸費10385元,違規收費合計537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分別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第(十一)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的違法行為。山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53700元,當事人退還5979元,對未退還部分47721元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53700元。
■八、長治市潞州區某物業服務企業超標準收取電梯費
2018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當事人違反《長治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長治市房產服務中心關于規范長治市物業服務企業收費和管理的通知》規定,分別以0.5元/㎡·月、0.6元/㎡·月的標準向一期、二期的業主收取電梯運行費,多收電梯運行費共計371653.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費用,并處以罰款18582.68元。
■九、晉中市靈石縣某物業服務企業重復收取裝飾裝修服務費中包含的垃圾清運費
當事人在業主裝修期間,違反《晉中市物價局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晉中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格的通知》和《靈石縣物價局靈石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靈石縣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格的通知》規定,向236戶業主收取裝飾裝修管理費(包含垃圾清運費)的情況下,又以2元/平方米/戶的標準向業主重復收取垃圾清運費5323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重復收費的違法行為。靈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重復收取的垃圾清運費53238元,并處以罰款50000元。
■十、晉中市昔陽縣某物業服務企業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收取物業服務費
2024年9月昔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牌公示的收費標準為,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0.5元/平方米·月,但在2023年10月收取2024年度物業費時,建筑面積為65.82㎡-78.6㎡的住宅按500元/年收取,實際收費標準為0.53—0.63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積為84.2㎡-94.8㎡的住宅按600元/年收取,實際收費標準為0.52—0.58元/平方米·月,在標價之外多收取物業服務費6225.3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的違法行為。昔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6225.38元,并處以罰款3000元。
■十一、晉城市澤州縣某物業服務企業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間,當事人違反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按0.7元/千瓦時向商戶收取電費,超過其向電網企業平均購電價格加損耗,共計多收電費29076.9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澤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用戶多收電費29076.91元,并處以罰款6000元。
■十二、朔州市朔城區某物業服務企業違規收取測繪費、貸款抵押登記費、出入證押金
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當事人違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因提供測繪資料所產生的測繪費等其他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向購房人提供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不得把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的規定,向購房人收取測繪費13703元、抵押貸款登記費6720元;違反《朔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收取能源費(物業服務區域清潔衛生費用)31500元,收取出入證押金共計2910元,違規收費合計54833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的違法行為。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54833元,并處以罰款54833元。
■十三、晉中市榆次區某物業服務企業超標準收取業主水費、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間,當事人分別按照10元/噸、1元/千瓦時的標準向商戶收取水費、電費。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非居民水價為6.8元/噸(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稅),每噸多收水費3.2元。按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的實施意見》規定的終端用戶用電價格計算辦法,商戶用電價格為0.662元/千瓦時,每千瓦時多收電費0.338元,違規收費合計130788.0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分別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費用,并處以罰款13078.8元。
■十四、晉城市澤州縣某物業服務企業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水費
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間,當事人違反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多收電費156483.07元;違反《晉城市物價局關于推進“差別水價”和“階梯式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適當調整晉城市自來水價格的通知》規定,多收水費3364.8元,違規收費合計159847.87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分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澤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用戶電費156483.07元、退還用戶水費3364.8元,擬處以罰款32000元。
■十五、運城市鹽湖區某物業服務企業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間,當事人按1元/千瓦時向商戶收取電費,按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的實施意見》規定的終端用戶用電價格計算辦法,終端用戶電價應為0.62元/千瓦時,共計多收電費20613.3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用戶多收電費20613.35元,并處以罰款26797.4元。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