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法院發布—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典型案例
辦實事 正三觀
誠信是做人做事的第一準則
如果在商業往來中
只顧自身利益最大化
頻頻違約、謀求更高價
終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一起走進今天的小夏拍案
置業公司為謀高價頻頻毀約案
核心價值:誠信經營
基本案情
某日,范某與廈門某置業公司簽訂《房屋認購書》,就案涉商鋪以5500萬元價格達成購買意向,范某支付定金50萬元。此后,置業公司就協助范某辦理貸款、注冊公司等事項進行溝通協商并提供協助,并于數日后告知范某其北京總部已批準方案。
一個月后,置業公司告知范某,經雙方多次協商,仍無法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向范某退還50萬元。 1
其間,置業公司就該商鋪接受趙某5800萬元價格的認購,后又通知趙某未獲批準,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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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另與蘇某簽訂5806萬元價格的《房屋認購書》,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1份。
范某起訴請求判令置業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法院判決
廈門法院認為,置業公司的行為足見其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履行與范某的《房屋認購書》缺乏誠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置業公司稱其在合同解除前,未收受其他人的購房款,與事實不符,被告公司將其以上行為稱之為正常商業邏輯和商業慣例,是對其不誠信行為的開脫,不能成立。
從利益平衡、誠信、公平等角度,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將定金罰則和損失賠償合并處理,判決置業公司共賠償范某150萬元。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是基本的商業道德,也是信用經濟的基礎。該原則在法律上的運用具有確立行為規則、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平衡當事人利益、準確解釋法律和合同的功能,其背后體現了民法典平衡市場主體之間以及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各種沖突和矛盾,是對市場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基本交易道德的規制目標。
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正向引導,敦促企業作為重要的市場主體,應當在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講求信用,恪守承諾,誠實不欺,以維持市場的良好生態,促進市場的良性運行和繁榮穩定。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