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繼承糾紛典型案例
繼承制度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處理好繼承糾紛,直接關系到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寧。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8個繼承糾紛典型案例,涉及民法典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必留份、遺產酌給、繼承權喪失等多個制度的落地實施。
本期《法治周末》集中關注這些典型案例傳遞出的涉及繼承糾紛的審判思路和審判原則,敬請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8個繼承糾紛典型案例,這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首次發布繼承糾紛相關的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8個典型案例涉及遺產管理人、代位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必留份、遺產酌給、繼承權喪失等制度。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表示,典型案例的發布為家庭財產傳承、養老育幼扶病助弱、促進家庭和諧文明、延續良好家族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有積極影響。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及生育率的下降,這些制度的落地能夠鼓勵親屬、鄰居友善互助,為個人的老年生活提供法律保障與遺產繼承替代路徑。
代位繼承范圍擴大
鼓勵親屬相互扶助
民法典繼承編修改了原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擴大了法定繼承人范圍。
1985年頒布施行的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泵穹ǖ湓诖嘶A上新增“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此次發布的其中一個典型案例正是對這一新增內容的適用。
2021年,賈某離世,無配偶子女,直系長輩均先逝。賈某有賈某一、賈某二、賈某三、賈某四這4個兄弟姐妹。其4位兄弟姐妹中賈某四早亡,育有女兒張某。賈某一與張某訴賈某二、賈某三,主張共同繼承賈某名下房產,各享有25%的產權份額。
審理法院認為,被繼承人賈某未留有遺囑,已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應由其兄弟姐妹繼承。賈某四先于賈某死亡,應由賈某四女兒張某代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賈某二、賈某三在賈某生前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在賈某去世后亦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依法應予適當多分。張某在訴訟中自愿將其應繼承份額各半贈與賈某二、賈某三,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依法予以準許。法院判決:訴爭房屋由賈某一繼承20%的產權份額,賈某二、賈某三各繼承40%的產權份額。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付鵬博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我在10年前曾接觸過相似的案例,被繼承人的兄弟先亡,其他在世的兄弟姐妹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先亡兄弟的子女卻無代位繼承權,先亡兄弟的子女因不滿權益缺失進而產生糾紛。目前的代位繼承制度彌補了這一缺憾。”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陶盈也表示:“在民法典出臺前,我國代位繼承人的范圍較窄,僅局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因此,在被繼承人沒有直系晚輩血親的時候,容易導致財產無人繼承,不利于保障私有財產在家族內部傳承延續?!?/span>
陳愛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也認為,近些年不婚不育的群體不斷增加,民法典順應時代,擴大代位繼承的法定范圍,可以促進親屬關系的發展,鼓勵親屬間養老育幼相互扶助。
尊重遺贈扶養協議
彰顯遺囑自由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法在發布典型案例時指出,遺囑自由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領域的具體化,是繼承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
“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是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作出的處分,遺贈扶養協議還是當事人對自己生養死葬事宜所做的安排,若真實合法有效,應當予以尊重?!弊罡叻ㄖ赋?。
在蔡某訴龐小某等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中,戴某與第一任丈夫(1992年離世)生育龐小某,2017年與第二任丈夫蔡某離婚。2019年起,戴某患多種疾病長期臥床需人照護,求助龐小某遭拒且龐小某不愿承擔醫療費用。
隨后戴某與蔡某簽訂了協議書,約定蔡某作為扶養人,負責戴某生活起居、醫療及喪葬,戴某逝后房屋歸蔡某。蔡某履約至戴某離世并處理喪葬,依協議主張房屋權利時,龐小某拒絕協助蔡某辦理變更登記事宜。蔡某遂將龐小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的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完成,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扶養義務,在戴某死后也為其辦理了殯葬等事宜,有權依據協議約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龐小某作為戴某的兒子,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贍養義務,在戴某去世后又主張按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張不能成立。法院最終判決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陶盈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遺贈扶養協議是被扶養人與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集體組織)之間簽訂的關于扶養和遺贈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該案中扶養人對被扶養人沒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但扶養人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照料看護、生養死葬的約定義務,使被扶養人有人陪護照顧,老有所依。作為回報,被扶養人與扶養人約定在死后將遺產全部贈與扶養人,屬于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意思真實有效,且客觀上有助于滿足被扶養人的現實訴求,值得法律予以保護。”
不過陶盈也指出,由于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義務的履行時間存在分離等,實務中也存在不少法律風險。
付鵬博也提出,在實務中,遺贈扶養協議的完成度并不高:“首先,受傳統觀念影響,父母一般會將財產留給子女,僅有極端少數情況才會使用此協議。其次,即使扶養人與被扶養人簽訂協議,在協議執行階段也可能會因子女不配合、扶養人不能完全履約等原因而導致協議難以履行?!?/span>
陳愛武向記者介紹:“遺贈扶養協議對保障孤寡老人或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的老人的權益而言,意義重大。于個體層面而言,這為有產但缺贍養保障的老人筑牢安全網。當子女遠在外地、國外或拒不贍養,老人可與他人(如鄰居)訂約,以財產遺贈換生養死葬照料,從物質與精神雙維保障生活質量,化解老無所依困境,實現老有所養愿景,避免財富閑置或處置失當,保財產傳承有序、分配合理。于社會層面而言,借協議之力可促資源合理分配,令弱勢群體獲關懷幫扶,縮貧富保障差距、減社會矛盾隱患?!?/span>
陳愛武強調,遺贈撫養協議是明確了雙方權利義務的雙務合同,其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和遺贈及法定繼承,在繼承中應優先執行協議(除非無效)。
遺產酌給制度
倡導友善互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span>
典型案例中,當事人徐某是殘疾人,沒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繼承人。徐某身為某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殘疾成員,區殘疾人聯合會于2020年3月為其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額5萬元,徐某為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期內,徐某不幸溺水身亡。生前,徐某主要依賴嚴某照料日常生活;身故后,嚴某操辦其后事。徐某既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也無第二順序繼承人,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書面說明并向法院承諾放棄該保險合同權益,同時認可嚴某對徐某的較多扶養事實。嚴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審理法院判定,此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屬于徐某遺產。鑒于徐某無相關順序繼承人且集體經濟組織已放棄權益,對徐某扶養較多的嚴某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要保險利益。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起十日內支付嚴某5萬元保險金。
“本案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即其生前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在該保險既沒有指定受益人,被繼承人也無繼承人的情況下,考慮到嚴某較多負擔了對被繼承人的生養死葬,可以適當分得該保險金?!碧沼f。
陶盈補充,民法典的這一制度設計為遺產酌給制度,該制度的設立基礎來源于傳統文化和公序良俗,有助于鼓勵社會互幫互助、養老敬老的良好風氣,是應對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社會互助養老的法律支撐。
最高法指出,遺產酌給制度沒有繼承制度那樣較強的身份性特征,系通過法律規定對自愿進行扶養行為者賦予權利,倡導了友善、互助的價值理念。
【責任編輯 陳暢 實習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