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市場網訊 11月19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為規范我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我省制定了《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2024年12月20日起實施。
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置應當不少于三級,級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平確定,并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
第一級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則上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過3立方米確定;第二級水量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則確定;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階梯水價計量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套住宅為一戶。對家庭人口數量較多的用戶,可憑有關證明向城鎮供水企業申請增加水量基數和期限,期滿后可以申請延期,不申請延期的恢復原定水量基數。據悉,具體分級用水量、水價級差、戶均人口等由我省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我省各地將根據(山西省用水定額DB14/T1049),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于三檔,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1倍。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原則上不低于5:1。
對以鋼鐵、煤炭、化工、電解鋁、火力發電、平板玻璃等為重點的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減少污水排放,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缺水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
據悉,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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