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制度,更好支持應用科技創新,財政部日前制定出臺了《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下,采購人可以邀請供應商合作研發,共擔研發風險,并按研發合同約定的數量或者金額購買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
辦法明確,采購項目符合國家科技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采購:一是市場現有產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二是以研發創新產品為基礎,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明顯提高績效的;三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作創新采購,指的是對于目前市場上沒有的、需要研發的創新產品,由采購單位從研發環節提前介入,先購買研發服務,再購買研發產品。”財政部國庫司司長李先忠此前介紹,這種新的采購方式特點可以概括為“兩給兩共”:既對供應商的研發成本“給補償”,又以承諾購買一定量創新產品的方式“給訂單”,通過“共同分擔研發風險”“共同開拓初始市場”,激發企業創新活力。 原載5月3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責任編輯 陳暢 見習編輯 高皓月】